〔自由時報 記者徐義平/台北報導〕「協議合建」是建商出錢、地主們出地,自主都更則是地主們要出地、也要出錢。房產業者直言,自主都更不用跟建商分容積獎勵,但過程中的整合與任何費用,都要地主們組成的更新會共同負擔與共同決議。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指出,一九九八年發布實施的「都市更新條例」本來就具有多樣性,除建商出資擔任實施者外,地主自組都更會也早已有規範。對於政府將推動自主都更,他提醒,與建商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的都更案,容積獎勵是建商與地主大家共同分配,地主們出地,建商出錢負擔審議程序與營建工程等各項費用;而建商出資的全部成本,則是地主們透過房地抵付換取而來,且一直要等到銷售、完工及分戶貸款撥入,建商才能將成本收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