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/台北報導反避稅風潮下,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,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若名下受控外國公司(CFC)未具備「實質營運活動」,即使在當地掛有營業處所或僱用員工,也可能被認定不符規定,須將盈餘計入投資收益課稅。北區國稅局表示,台灣自2023年起正式實施CFC制度,目的在防堵企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空殼公司,藉此規避稅負,除非符合豁免條件,例如當年度盈餘低於新台幣700萬元,或確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,否則都必須將CFC盈餘依持股比例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。所謂實質營運,是指CFC在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,且其投資收益、股利、利息、權利金、租金及資產出售等所得,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必須低於10%,才符合規範。不過,國稅局發現不少企業僅以低額租金發票或名義僱用員工作為佐證,卻無法證明公司實際在當地經營,容易在查核時被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