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1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制定機關:臺南市政府。
二、制定依據: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條。
三、制定「臺南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」草案如附件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如有意見或疑問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,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機關:臺南市政府地政局。
(二)地址: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。
(三)電話:06-2991111-5801。
(四)傳真:06-2954245。
(五)電子郵件:dvl@mail.tainan.gov.tw。
(六)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:https://tainan.join.gov.tw/policies/index。